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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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晟泰运输有限公司 万荣县安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117执1553号 孙川宁、万荣县安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宁夏晟泰运输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孙川宁与被执行人万荣县安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宁夏晟泰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17民初38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万荣县安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宁夏晟泰运输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川宁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万荣县安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偿还1026元、被执行人宁夏晟泰运输有限公司偿还2394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万荣县安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微信形式向本院交来案款人民币1076元(其中含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宁夏晟泰运输有限公司以微信形式向本院交来案款2394元,共计3420元已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孙川宁,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117执155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1月13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