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天新能源贸易(扬州)有限公司 江山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正信天航(陕西)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定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江天新能源贸易(扬州)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正信天航(陕西)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752667.5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752667.5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2月1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二、由被告江天新能源贸易(扬州)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正信天航(陕西)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20000元。 三、驳回原告正信天航(陕西)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50元,由原告负担2085元,被告负担586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