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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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民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42民初3725号 原告:四川民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555771327D。 法定代表人:谢建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民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WA5YR5P66T。 负责人:谢建明。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四川民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民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材料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诉讼费减、免、缓申请。 本案按原告四川民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民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