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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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瑞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民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十日内支付原告***租赁费用共计15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4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