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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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市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亲属胡一担死亡产生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事故人员住宿交通费等共计345656.5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0元,减半收取计1135元,由***、***负担139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市北支公司负担346元,由***、山东博爱物流有限公司负担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7-24
发布日期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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