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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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梁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9699元(13299元-36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陈某某垫付款3600元;

二、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428.06元(8735.06元-6307元),并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陈某某垫付款630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478元,由原告***负担303元,被告陈某某负担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56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裁判日期 2020-10-28
发布日期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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