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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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高瑞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洛阳福贵鸟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洛阳市高瑞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借款本金2400000元(该数额暂计至2020年9月16日); 二、***、***、洛阳市高瑞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借款利息49300元及罚息(罚息以未清偿的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1.0925%计算,扣除已履行部分); 三、洛阳福贵鸟实业有限公司、***、***、***、***对***、***、洛阳市高瑞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清偿后可向主债务人***、***、洛阳市高瑞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洛阳市高瑞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洛阳福贵鸟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916元,由***、***、洛阳市高瑞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洛阳福贵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