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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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市志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赔偿金人民币120,000元(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赔偿金人民币96,109.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71元,由被告***、珠海市志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