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宁市丰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210600元;

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以62106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2年5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清偿借款之日止)。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天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1613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8-8-22
发布日期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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