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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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升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西升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18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升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5元,被告***负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17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