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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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古交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给付原告太原市鹏华达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给付原告太原市鹏华达运输有限公司交强险赔偿不足的车辆损失费158986元、施救费3000元,共计金额161986元。 上述一、二项合计金额16398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