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 五台县第一人民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武支公司 山西春晨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五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各自在×××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一次性各自赔付原告方孟某1、孟某2死者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计110000元,上述二被告共赔偿原告方合计220000元。 二、被告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各自在×××投保的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依事故责任比例,各自赔付原告方剩余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计66044.1元,上述二被告共计赔付原告方132088.2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武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在×××投保的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依事故责任比例一次性赔付原告方孟某1、孟某2剩余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计132088.2元。 上述一、二、三项判决,共计赔付原告方48417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2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负担1542元,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负担985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负担59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武支公司11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