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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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89167.46元、利息21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2日,之后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太仓分行,账号:32×××0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2元,减半收取1271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831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11-6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