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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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均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20)浙0482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18274元; 二、撤销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20)浙0482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08元,减半收取354元,由***负担154元,上海淮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08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400元,***负担3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