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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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对被告铁牛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为借款本金人民币769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4500万元借款利息自2019年9月23日起按年利率5.4375%计算至2020年6月24日止(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87491.16元,并扣除减免的利息46671.88元),罚息从2020年6月25日起按年利率8.15625%计算至2020年8月30日止,复利以所欠利息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8.15625%计算至2020年8月30日止;20000万元借款利息自2019年9月23日起按年利率5.4375%计算至2020年6月24日止(扣除减免的利息207430.56元),罚息从2020年6月25日起按年利率8.15625%计算至2020年8月30日止,复利以所欠利息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8.15625%计算至2020年8月30日止;19400万元借款利息自2019年9月23日起按年利率5.4375%计算至2020年7月3日止(扣除减免的利息201207.64元),罚息从2020年7月4日起按年利率8.15625%计算至2020年8月30日止,复利以所欠利息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8.15625%计算至2020年8月30日止;20000万元借款利息自2019年9月23日起按年利率5.4375%计算至2020年7月3日止(扣除减免的利息207430.56元),罚息从2020年7月4日起按年利率8.15625%计算至2020年8月30日止,复利以所欠利息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8.15625%计算至2020年8月30日止;13000万元借款利息自2019年12月23日起按年利率5.4375%计算至2020年7月3日止(扣除减免的利息134829.86元),罚息从2020年7月4日起按年利率8.15625%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止,复利以所欠利息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8.15625%计算至2020年8月30日止】以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96000元。 二、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就上述债务及受理费4030807元、保全费5000元对被告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的不动产【权证号码:永国用(2015)第1××5号】以及位于永康经济开发区S9-15-2地块的不动产【权证号码:永国用(2016)第8××8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本金余额102531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由被告黄山金马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被告铁牛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76900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4500万元借款利息自2019年9月23日起按年利率5.4375%计算至2020年6月24日止(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87491.16元,并扣除减免的利息46671.88元),罚息从2020年6月25日起按年利率8.15625%算至款清之日止,复利以所欠利息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8.1562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0000万元借款利息自2019年9月23日起按年利率5.4375%计算至2020年6月24日止(扣除减免的利息207430.56元),罚息从2020年6月25日起按年利率8.1562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利以所欠利息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8.1562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19400万元借款利息自2019年9月23日起按年利率5.4375%计算至2020年7月3日止(扣除减免的利息201207.64元),罚息从2020年7月4日起按年利率8.1562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利以所欠利息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8.1562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0000万元借款利息自2019年9月23日起按年利率5.4375%计算至2020年7月3日止(扣除减免的利息207430.56元),罚息从2020年7月4日起按年利率8.1562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利以所欠利息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8.1562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13000万元借款利息自2019年12月23日起按年利率5.4375%计算至2020年7月3日止(扣除减免的利息134829.86元),罚息从2020年7月4日起按年利率8.1562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利以所欠利息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8.1562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之后如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调整,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四条约定进行相应调整】以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96000元、受理费4030807元、保全费5000元在保证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90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确认被告安徽铜峰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铁牛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76900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4500万元借款利息自2019年9月23日起按年利率5.4375%计算至2020年6月24日止(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87491.16元,并扣除减免的利息46671.88元),罚息从2020年6月25日起按年利率8.15625%计算至2020年6月29日止,复利以所欠利息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8.15625%计算至2020年6月29日止;20000万元借款利息自2019年9月23日起按年利率5.4375%计算至2020年6月24日止(扣除减免的利息207430.56元),罚息从2020年6月25日起按年利率8.15625%计算至2020年6月29日止,复利以所欠利息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8.15625%计算至2020年6月29日止;19400万元借款利息自2019年9月23日起按年利率5.4375%计算至2020年6月29日止(扣除减免的利息201207.64元),复利以所欠利息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8.15625%计算至2020年6月29日止;20000万元借款利息自2019年9月23日起按年利率5.4375%计算至2020年6月29日止(扣除减免的利息207430.56元),复利以所欠利息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8.15625%计算至2020年6月29日止;13000万元借款利息自2019年12月23日起按年利率5.4375%计算至2020年6月29日止(扣除减免的利息134829.86元),复利以所欠利息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8.15625%计算至2020年6月29日止】以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96000元、受理费4030807元、保全费5000元在保证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90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3080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035807元,由被告铁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