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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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浙江龟兔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投资合伙协议》; 二、被告浙江龟兔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4元,被告浙江龟兔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28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