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洋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苍南信达实业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海门市新祺食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1768947号、第8699703号“青花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海门市新祺食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发生的合理开支)9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6元,由被告海门市新祺食品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

裁判日期 2019-5-31
发布日期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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