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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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45473.87元、利息28237.18元,共计173711.05元,以及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被告***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中第四条、第九条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罚息;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律师代理费16140元、诉讼责任险保费500元; 三、原告***对被告***名下的位于龙口市松岚苑53号楼1-202室(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证号:龙房他证黄城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龙房房权证黄城字第**)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1470元,由被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199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20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