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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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2019)鲁0921民初398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肥城瑞忆运输有限公司对***、***应赔偿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撤销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2019)鲁0921民初3981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 三、变更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2019)鲁0921民初39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在鲁J×××××号重型营运货车的商业险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234027.5元(1000000元-765972.5元); 四、变更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2019)鲁0921民初39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赔偿***、***、***、***经济损失1005903.1元[(死亡赔偿金846580元,丧葬费37652.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51958.1元,处理事故费用1740元,交通费为2000元)-234027.5元]; 五、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六、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9240.55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负担4450.55元、***负担147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21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