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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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文聚、王淑贞、张冬梅、张继卫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经法院过付);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青州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文聚、王淑贞、张冬梅、张继卫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75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经法院过付); 三、被告***赔偿原告张文聚、王淑贞、张冬梅、张继卫超出保险限额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85933.5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经法院过付);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7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单位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证明;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978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