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 巫山县安达机车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借款本金40467.08元及期内利息(从2018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9月4日止,以40467.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计算)、罚息(从2019年9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55%计算)、复利(从2018年4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每月未偿还的期内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8.55%计算)。 二、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就第一项所列债权,对抵押物即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汽车一台(车辆识别代码LSGKE54HOGW218913)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巫山县安达机车贸易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所列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6元,减半收取计503元,由被告***、巫山县安达机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本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11-4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