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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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安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7101民初18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徐州安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新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敏之,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徐州安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7-14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