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安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结果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7101民初18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徐州安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新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敏之,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徐州安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7-14
发布日期 2020-11-3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