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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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长丰腾达运输有限公司 霍山县忠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汇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霍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115783.2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计14462.10元; 四、原告***返还被告***垫付医疗费580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账号:34×××10,户名:霍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支行,请在汇款单注明本案案号和当事人姓名)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由被告***负担25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13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