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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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弘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公用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 五河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43056.55元给原告中山公用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中山公用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1元,由原告公用公司负担5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负担449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另行收退,被告应于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其应负担部分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2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