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贷款本金91740元及罚息(截止2020年2月20日的罚息为10397.08元,从2020年2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复利548.11元; 二、被告***、巫山县美翠生猪养殖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2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8-26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