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朝阳凌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303民初1593号 原告:朝阳凌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大勇,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朝阳凌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朝阳凌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朝阳凌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