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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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韩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韩城龙门紫砂文化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韩城龙门紫砂文化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80元,减半收取12840元,由原告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40元,被告韩城龙门紫砂文化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