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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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18)粤0781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18)粤0781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18)粤0781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江门市震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江门市益泰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江门市普日智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违约金1000000元给***; 四、江门市震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律师费150000元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8000元给***;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118868元(***已预交124898元)、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该费用***已交),合计123868元,由***负担诉讼费用110213元,由江门市震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江门市益泰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江门市普日智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诉讼费用11592元,由江门市震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63元。***多预交的诉讼费用19685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还,江门市震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江门市益泰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江门市普日智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应向一审法院补缴诉讼费用11592元,江门市震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向一审法院补缴诉讼费用2063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核算为117591元(***和江门市震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已分别预交40762元和83106元),由***负担108914元,由江门市震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江门市益泰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江门市普日智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366元,由江门市震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11元。江门市震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429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应向本院补缴二审案件受理费6815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