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0-1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泉中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特变电工湖南电气有限公司
平山县中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0406执保177号

本院执行的特变电工湖南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平山县中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阳泉中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20)湘0406民初1306号民事裁定书,经申请人申请,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已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一个,实际控制金额862.85元(冻结期限为1年,冻结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2021年11月2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案按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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