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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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险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110000元;在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拖运费150元,上述三项共计120150元。 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保额内赔偿***、***、***、***、***、***医疗费116316.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0元、营养费3150元、护理费11514.72元、死亡赔偿金120595元、丧葬费37938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3338元、交通费1000元、担架车服务费900元,合计301052.3元的70%,即210736.61元。 三、***、***、***、***、***、***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垫付抢救费用182303.4元的30%,即54691.02元。 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垫付抢救费用182303.4元的70%,即127612.38元。 五、***、***对本案赔偿之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1元,由***、***、***、***、***、***负担246元,由***负担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9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