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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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当阳华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程蓉房屋租金10412.69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至本院判决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程蓉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履行事项于判决生效后五日之内履行[给付办法:由当事人汇至法院专户,账户名:当阳市人民法院;账号:17×××59;开户行:农行当阳坝陵分理处;注明支付(2018)鄂0582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原告程蓉已预缴),由被告当阳华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8-7-11
发布日期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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