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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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当阳华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程蓉房屋租金10412.69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至本院判决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程蓉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履行事项于判决生效后五日之内履行[给付办法:由当事人汇至法院专户,账户名:当阳市人民法院;账号:17×××59;开户行:农行当阳坝陵分理处;注明支付(2018)鄂0582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原告程蓉已预缴),由被告当阳华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7-11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