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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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3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撤销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20)苏1283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 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1828.06元、***4472.95元;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12059.91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