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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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截至2019年7月31日,利息为22523.33元,从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33%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4元,减半收取计80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7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