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偿付原告武汉振昊双龙物流有限公司各项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偿付原告武汉振昊双龙物流有限公司各项损失78275元;

三、被告***向原告武汉振昊双龙物流有限公司赔偿车辆停运损失145188元;

四、武汉天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对上述第三款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武汉振昊双龙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1元,减半收取2585元,由原告武汉振昊双龙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85元,被告***、被告武汉天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负担2200元;第一次鉴定费用12903元(7260元+5643元),由被告***、被告武汉天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负担。被告***、被告武汉天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应负担的费用合计15103元,该款已由原告武汉振昊双龙物流有限公司预缴,被告***、被告武汉天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江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此款付给原告武汉振昊双龙物流有限公司。第二次鉴定费用50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该款已由被告***垫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此款付给被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涉及款项交付的,义务人可将款项交付至本院案件款账户【账户名: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账号:32×××32,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百秀支行,清算行号:829388,跨行行号:102521000974】,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开始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开始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裁判日期 2019-12-03
发布日期 2019-12-1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