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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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信用卡项下透支欠款本金136805.1元、滞纳金29401.27元、账单分期手续费4680.98元和利息〔利息截至2019年10月25日为35790元,从2019年10月26日起以136805.1元为本金按《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306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148元,由被告***负担2158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21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8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