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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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9455.59元、费用6955.69元、利息3748.54元(截止到2020年3月24日)及自2020年3月25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利率和计费方法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律师费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6-15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