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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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蓝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共同偿还原告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99500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9月27日结欠利息41517.80元;自2018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99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09‰计算),被告***、***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338.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