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汉中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703执647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龙新,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春明,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甘荣吉,男,生于1963年6月5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汉中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荣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9)陕0703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甘荣吉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汉中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归还借款32750元,支付借款利息16211.25元(按月利率1.25%,从2016年2月23日计算至2016年8月22日;按月利率2%,从2016年8月23日计算至2016年8月23日计算至2018年5月22日);本息合计人民币48961.25元。2018年9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支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甘荣吉负担。履行期限届满后,甘荣吉未履行义务,汉中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经过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8月30日、10月30日、11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信息、证券信息、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0500元。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无证劵、车辆、工商登记信息。 3、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甘荣吉无房产和工商登记信息、其有住房公积金26636.70元,因甘荣吉在我院涉案较多,且均为被执行人,该住房公积金被另案划拨执行。 4、本院己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500元至执行案款专户,并于2019年12月6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甘荣吉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甘荣吉涉案较多,且均为被执行人,除每月工资收入5000余元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只能在冻结其工资收入积累后逐步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晓红 审判员王瑛 审判员龙海东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庞晶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