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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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宝鸡市福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303执1567号 宝鸡市福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雒海霞、李志富: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福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雒海霞、李志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303民初23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代偿款10100.00元、利息485.00元、案件受理费95.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本案的全部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303执156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1月4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