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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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项下赔偿***医疗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项下赔偿***残疾赔偿金103109.44元、误工费6890.56元;在财产损失项下赔偿***电动车修理费123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21230元。 二、由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30145.62元、后期医疗费1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00元、营养费1860元、护理费26844元、误工费18645.44元、交通费300元合计96995.06的80%,即77596.05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3元,由原告***承担44元,由被告***承担2159元;鉴定费1800元,由原告***承担360元,被告***承担1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或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6-29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