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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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坤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苏03执恢39号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 大同市坤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易水勇: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申请执行大同市坤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易水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大同市坤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网络公开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以物抵债,并同意放弃未受偿部分。2020年2月13日,本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鉴于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未受偿部分,并垫付本案执行费99124.2元,现本院对(2019)苏03执恢39号案件做实际执结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