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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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京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永城市银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7)云29民终1119号民事判决书; 二、维持大理市人民法院(2017)云29民终119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撤销第二、三、四、五项; 三、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9901.6元。 四、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被告永城市银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2009.84元。 五、由云南京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19770.4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10元,减半收取4505元,由原告***、***承担2751元,由被告永城市银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613元,由被告云南京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承担114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10元,由上诉人云南京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