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铜仁一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铜仁一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250075.85元,并从2020年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85元减半收取16693元,由被告铜仁一鼎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