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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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付***医疗费1万元、护理费9,572.18元、误工费23,158.50元、残疾赔偿金64,598元、交通费2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112,548.68元; 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付***医疗费4,699.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200元、营养费1,800元,合计12,699.14元; 三、鉴定费2,800元(***预交),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负担2,200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负担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4元,减半收取1,43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