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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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东高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贺州市骏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102民初4223号 原告:贺州市骏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邓培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宏伟,广西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高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邹国奎。 原告贺州市骏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东高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州市骏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64元,减半收取22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贺州市骏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曾?悦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二日 |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