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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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州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贵E×××**号重型自卸货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43.5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43.5元; 二、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盘州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贵州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盘州市分公司分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53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5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州支公司、***各负担7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盘州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贵州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盘州市分公司、***各负担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3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