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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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五大连池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五大连池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13855.61元,利息:33425.66元,本息合计347281.57元。逾期利息自2020年1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1.25%计算; 二、被告***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被告,有权向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9.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