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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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黑龙江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3,373.58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2.18元,由原告***负担145.02元,由被告黑龙江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负担1167.16元,鉴定费4291.00元,由原告***负担600.0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顺丰速运有限公司负担369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