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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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源县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鑫源物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黑龙江省鑫源物业有限公司、肇源县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1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32元,由被告***、肇源县物权融资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鑫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