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赤壁衡通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赤壁衡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市民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鄂H×××**液化气挂车买卖合同无效; 二、原告赤壁衡通物流有限公司的损失334280元、评估费8500元,由被告***、***、荆门市民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荆门市民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赔偿金及评估费支付给原告赤壁衡通物流有限公司; 四、驳回原告赤壁衡通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314元,减半收取3157元由被告***、***、荆门市民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足额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